1.石油化工裝置中爐區(qū)內的每臺爐子應至少設兩個接地點,且接地點間距不應大于30m,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 )
2.非金屬靜設備、壁厚小于4mm的封閉式鋼制靜設備,當其位于其他物體的防雷保護范圍之外時,應設置接閃器加以保護。(√ )
3.雷擊是對地閃擊中的多次放電。雷擊點是閃擊擊在大地或其上突出物上的那一點。一次閃擊可能有多個雷擊點。(× )
4.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 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5次/a 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 )
5.防雷建筑物,其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以及發(fā)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
6.防雷建筑物防閃電電涌侵入時室外低壓配電線路應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處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等電位連接帶或防閃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
7.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鋼筋與鋼筋應采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螺絲、對焊或搭焊連接。單根鋼筋、圓鋼或外引預埋連接板、線與構件內鋼筋的連接應焊接或采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接。構件之間宜連接成電氣通路。(× )
8.雷建筑物應裝設獨立接閃桿或架空接閃線或網。( √ )
9.建筑物的鋼梁、鋼柱、消防梯等金屬構件以及幕墻的金屬立柱宜作為引下線,但其各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貫通,可采用銅鋅合金焊、熔焊、卷邊壓接、縫接、螺釘或螺栓連接。( √ )
10.在易受機械損傷之處,地面上 1.8 m至地面下 0.3 m的一段接地線應采用暗敷或采用鍍鋅角鋼、改性塑料管或橡膠管等加以保護。(× )
11.等電位連接是直接用連接導體或通過浪涌保護器將分離的金屬部件、外來導電物、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及其它電纜連接起來以減小雷電流在它們之間產生電位差的措施。(√ )
12.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周長不超過25米,且高度不超過40米,可只設一根引下線。( × )
13.S型等電位連接網絡可用于較大的機房,M型等電位連接網絡可用于較小大的機房。( × )
14.經計算后,建(構)筑物符合確定的防雷等級要求,其中(構)筑物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以內,該建(構)筑物不會遭受直擊雷襲擊。(× )
15.防雷區(qū)的劃分是以建筑物室外和室內作為劃分標準。( ×)
16.以 Iimp試驗的電涌保護器耐得起 10/350μs典型波形的部分雷電流的電涌保護器需要用 Iimp電流做相應的沖擊試驗。(√ )
17.以 In試驗的電涌保護器耐得起 8/20μs典型波形的感應電涌電流的電涌保護器需要用 In電流做相應的沖擊試驗。( √ )
18.以組合波試驗的電涌保護器耐得起 8/20μs典型波形的感應電涌電流的電涌保護器需要用 Isc短路電流做相應的沖擊試驗。( √ )
19.設備耐沖擊電壓額定值是設備制造商給予的設備耐沖擊電壓額定值,表征其絕緣防過電壓的耐受能力。(√ )
20.在危險場所內,輸送危險物質的金屬管道不應作為接地裝置。( √)
21.接地體的連接應采用綁扎。(× )
22.接地體的材料為扁鋼與扁鋼時,搭接長度不應少于扁鋼寬度的2倍,兩個大面不應少于3個棱邊焊接。( √ )
23.明敷的專用引下線應分段固定,并應以路徑敷設到接地體。( ×)
24.引下線不應敷設在下水管道內,并不宜敷設在排水槽溝內。(√ )
25.引下線安裝中應盡量形成環(huán)路。 (× )
26.直接從基礎接地體或人工接地體引出的專用引下線,應先按設計要求安裝固定支架,并應經檢查確認后再敷設引下線。 ( √ )
27.位于建筑物頂部的接閃導線須明敷在混凝土女兒墻或混凝土屋面內。( × )
28.高層建筑物的接閃器應采取明敷方法。 ( √ )
29.當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防雷建筑物。( √ )
30.S型等電位連接網絡內信息系統(tǒng)的金屬組件,除等電位連接點外,應與共用接地系統(tǒng)絕緣。(√ )
31.防雷裝置鋼筋的焊接,單邊焊搭接長度≥12d,雙邊焊≥6d。( √ )
32.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等四種接地共采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大值確定。(× )
33.建筑物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要求采取了防雷措施,就不會受雷擊。(×)
34.工頻接地電阻值大于或等于沖擊接地電阻值。(√ )
35.接地基準點是系統(tǒng)等電位連接網絡與公共接地系統(tǒng)間的連接點。(√)
36.S型等電位連接網絡一般可用于電子信息設備相對較少的機房。(√)
37.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tǒng)、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38.當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 30%以下,且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 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防雷建筑物。(√ )
39.S型等電位連接網絡內信息系統(tǒng)的金屬組件,應與共用接地系統(tǒng)進行連接。(×)
40.加油站的電源電纜埋地進入的,可以不用安裝SPD。(×)
41.穿過各防雷區(qū)界面的金屬物和建筑物內系統(tǒng),以及在一個防雷區(qū)內部的金屬物和建筑物內系統(tǒng),應在界面處附近做等電位連接。(√)
42.《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guī)范》GB/T21431-2008適用于鐵路系統(tǒng),車輛、船舶、飛機及離岸裝置,地下高壓管道,與建筑物不相連的管道、電力線和通信線等的防雷設計。( × )
43.建筑物、構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fā)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44.高層建筑物可以利用建筑物女兒墻內鋼筋作為暗敷接閃帶。(× )
45.外部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組成。(√ )
46.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tǒng)防雷技術規(guī)范(GB50343-2012)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tǒng)防雷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和管理。( √ )
47.具有 2區(qū)或 22區(qū)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應劃為防雷建筑物。( × )。
48.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應劃為防雷建筑物。(√ )
49.具有 0區(qū)或 20區(qū)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應劃為防雷建筑物。( × )
50.預計雷擊次數大于 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應劃為防雷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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